弱弱的问一句:“中文网志年会”是非法集会吗?
看了下面这段文字我觉得判断的标准就是:
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未依法申请或者未获许可,或者未按许可的时间、地点、路线进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,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所以我觉得:
1, 中文网志年会应该把许可,以及许可的时间、地点、路线公布出来。
2, 要求参加者在“服从解散命令书”上签字方可获得入场券。另外起码还好口头保证一下,“绝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”。
另外看到这个
问: 为什么要注册?
答: 因为这样就可以把你们的所有个人信息收集起来,然后卖给很多网站,能让你的信息在网络上随便找到,估计能卖个好价钱,趁机狠赚一笔,哦,好吧,不开玩笑,认真地回答:因为年会的工作需要(登记和付费,安排食宿,发会议胸牌等等,对了,还有年会的纪念品),而且,我们也希望能够更好地认识你,让其他一起参加活动的朋友更好地互相认识。Everybody is somebody
虽然是开玩笑,但fisker怎么总觉得这不象个什么正式的“会”?还是“年会”?
根本就没有什么严肃性
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罪
出处:http://www.xyfy.gov.cn/sszn/xt/xingfafenze/296.htm
[释义]
本罪是指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未依法申请或者未获许可,或者未按许可的时间、地点、路线进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又拒不服从 解散命令,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[刑法条文]
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,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、地点、路线进行,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对集会、游行、 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[相关法律]
《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三款 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有犯罪行为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。
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,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、地点、路线进行,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,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,对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[说明]
一、构成本罪的仅限于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。
二、此罪是新罪名,1979年刑法无规定。刑法原第一百五十八条已作修改。《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,已被修 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吸收。













那博客实名制的反对声音就少多了
嘻嘻,够奸的啊
我相信,年会绝不“严肃”,也绝对不会“正式”!
——这才是最重要的,它就是blogger们的见面会,我们很开心的在一起聊天,就这样。
i don't like this.
年会应该严肃,大家见面严不严肃是大家决定..
年会是开心的事情呢
谢谢提醒 :)